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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00:13:51

住房公积金有变!2024年8月起,全面执行 - 知乎

住房公积金有变!2024年8月起,全面执行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住房公积金有变!2024年8月起,全面执行51社保​已认证账号近两年来,为了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国家与各地政府都在出台相应的政策,其中最为明显就是住房公积金的调整。这不?最近国家又出台了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将于2024年8月全面执行!上海、安徽等地也接连出台了多项公积金惠民政策,每一项都跟大家息息相关,赶紧跟鱼小保一起来看看~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今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工作的通知》。政策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8/content_6896786.htm《通知》中明确,2023年8月底前,相关功能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亮码可办”推广使用。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等个人证明时,向其提供实时在线开具、后台自动查验等服务,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原有纸质证明及出具方式并行使用、同时有效,过渡期1年;2024年8月起,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此外,还提出精简整合证明材料、调整证明开具方式、畅通窗口查验功能、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五项工作任务。鱼小保补充:“亮码可办”是什么?“亮码可办”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对住房公积金目前使用的《职工缴存使用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进行整合优化,统一集成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并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缴存职工在办理异地贷款业务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申请出示相应的“电子码”即可。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为什么要推进“亮码可办”?在施行“亮码可办”之前,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职工,需在缴存地开具证明后提交纸质材料,再到贷款地申请贷款。“亮码可办”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缴存职工仅需向异地中心工作人员亮出《个人信息表》的电子码,即可核实公积金相关信息,无需开具纸质证明,无需往返两地。“电子码”怎么申请?缴存职工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选择“服务——业务办理电子码——信息表申请”,点击“提交”按钮申请“电子码”,提交后即可显示“电子码”。“电子码”有效期为24小时,被查询后立即失效。公积金贷款、提取均有变化10月7日正式执行近期,上海市接连印发了《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的通知》与《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的通知》明确,对借款人购买6(含)至35年之间房龄的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进行调整。政策原文:https://www.shgjj.com/html/zcjd/20230907.pdf《通知》明确,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6(含)至20年之间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从原来的不超过“35减房龄”的计算规则调整为不超过30年;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20(含)至35年之间的,住房公积金最长贷款期限从原来的不超过15年调整为不超过“50减房龄”。同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也印发了《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对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政策原文:https://www.shgjj.com/html/zcjd/20230907.pdf该《通知》主要包括3个重点:一、支持购买更新改造后房屋公积金提取业主(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下同)购买改造后具备交易条件的房屋(含增加面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实际购房款。二、支持项目建设期内租房公积金提取业主在项目建设期内租赁住房过渡安置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扣除过渡费补贴后个人承担的租金。三、扩大提取申请人范围提取申请人范围为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安徽住房公积金有变10月8日正式执行2023年10月,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原文:https://sgj.ah.gov.cn/provident-manage/news/detail?id=26880569-c552-4530-a2ad-5ea3ad5cf641&firstId=fe363c49-92fd-4157-b19b-0cccb9526af2《通知》中自2023年10月8日正式执行,其中重点包括: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1、支持购买居住类绿色建筑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星级及以上居住类绿色建筑(新建商品住宅)的,计算最高可贷额度时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合肥市规定的相应档次贷款额度上限标准。2、调整贷款计算基数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刚性购房需求,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合肥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在省直分中心租房提取额纳入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3、延长二手房贷款年限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年限与房屋年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房屋年限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房屋年限超过10年在2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30%;房屋年限超过20年在3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40%;房屋年限超过30年在40年以下的,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50%;房屋年限以房产证或房地产主管部门相关材料为准。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1、推出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提取事项“随心取”服务举措将还贷提取次数由每年一次放宽至每月一次,缴存职工在累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已还贷款本息时可随时提取公积金。2、扩大加装电梯提取支持范围将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提取政策的支持范围,放宽到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3、缴存职工每年可按不同提取类型申请提取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按原政策执行。发布于 2023-10-09 22:08・IP 属地四川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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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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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14 1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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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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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积金最新政策 - 知乎

2023年公积金最新政策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2023年公积金最新政策微微比银行更懂你,比你更懂银行,深耕银行六年,定期分享金融知识公积金代款政策1:公积金缴存满一年,可贷款余额的16倍2:最高可贷70万,三孩家庭贷80万3:首套房贷款利率3.1%,二套房利率3.575%4:首套房面积不在有限制性要求。5:可以办理对冲业务,还贷优先从公积金余额扣除。商转公代款条件1:公积金正常连续存满12个月,且余额和缴存基数足额。2:有房产证(期房等下房产证可转),也可以用其他房产抵押。3:商业银行还款需要满一年(看银行要求)4:本套房产没有做过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商转公所需资料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在公积金中心填写)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5:个人征信(人民银行详细版)6:银行卡(建,工,长,交一类卡)(复印件)7:商贷还款流水证明(进6个月还款流水或贷款余额对账单)8: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9:商品房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0:产权证(复印件)11: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布于 2023-05-05 14:52・IP 属地江苏公积金政策公积金贷款​赞同 8​​7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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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金〔2022〕82号

来  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文种类:

意见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07日

标       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建金〔2022〕82号

来       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文种类:意见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0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建金〔2022〕8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社会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有关要求,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推进业务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打造全系统业务协同、全方位数据赋能、全业务线上服务、全链条智能监管的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新模式,更好地服务缴存人和缴存单位、服务住房工作大局,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全过程,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用数字技术解决办事的堵点难点,提升住房公积金普惠性公共服务效能,让数字化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群众。

——坚持数据赋能。依法加强数据汇聚、共享和利用,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丰富数字化应用场景,提高住房公积金决策科学化水平和管理服务效率。

——坚持整体协同。强化系统观念,增强系统集成,持续推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促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

——坚持安全可控。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规范新技术应用,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数据和网络安全,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新模式基本确立,数据资源体系和平台支撑体系更加健全,数字化管理新机制、服务新模式、监管新局面、安全新防线等初步形成,数字化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智慧住房公积金发展取得新突破,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更加好办易办,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二、健全共享利用的数据资源体系

(一)全面加强数据治理。强化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数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多主体协同的数据治理机制,提升数据治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落实数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数据采集,提高新产生数据的质量,开展存量数据质量提升工作,运用技术手段增强数据校核纠错能力,重点做好规范数据语义、补全数据缺项、纠正错误数据等工作。坚持分步实施,稳妥处理,到2025年底前完成存量数据质量提升工作。

(二)实现数据高效共享。建立标准统一、动态管理的全国住房公积金政务数据目录,实行“一数一源一标准”,实现数据资源清单化管理。按照履职需要,依法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以应用场景为牵引,拓展共享数据范围,动态更新数据共享接口标准,做好系统对接。加强数据共享授权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数据共享“可用不可见”。

(三)促进数据有序利用。依法采集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涉及到的相关主体、客体、行为等数据,持续汇聚多源数据。推进数据标签化,建设主题数据库和相关专题库,探索建设多维数据仓库,运用数据建模、数据可视化等技术对数据资源进行价值挖掘,提升综合分析和应用数据的能力。依法探索开展数据流通利用,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

三、健全整体协同的平台支撑体系

(一)搭建数字化发展总体框架。加强顶层设计,搭建统分结合、集约高效的全国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总体框架。以全国住房公积金云平台、共性应用、小程序和监管服务平台组成综合枢纽,推动各地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通过综合枢纽实现互联互通、协同联动。

(二)构建一体化云平台体系。按照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云平台体系要求,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云平台,逐步实现与各地住房公积金云平台的互联互通、集约共享,提升云平台支撑能力。稳步推进各地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上云”,鼓励优先选用通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的云平台,包含敏感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不得采用公有云部署。

(三)形成数据汇聚流通体系。完善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功能,鼓励建设省级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平台,推动数据汇聚融合。依托现有住房公积金专线网络,纵向畅通部、省、市住房公积金数据循环通道,实现深度对接,双向共享。推动部、省、市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对接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和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形成横向联动的数据共享通道。

(四)提升共性应用支撑能力。利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共性应用,丰富住房公积金领域应用场景,逐步建成统一身份认证、异地业务协同、转移接续、出具个人缴存使用证明等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共性应用。探索建设电子住房公积金卡,为各地业务办理和相关服务提供支撑。积极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积极探索共建共享共用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建设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使用部省两级提供的共性应用,拓展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场景。

四、建立数据赋能的数字化管理新机制

(一)推动数据辅助决策。增强用数据决策的意识,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机制,推动从经验决策向数据决策转变,协同相关部门,为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强化数据分析,为制定调整政策、编制归集使用计划、研判发展趋势、强化风险防控等提供支撑。积极运用数字化手段了解群众需要,辅助科学决策,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二)提高管理运行效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运用数字技术,全方位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体系,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实现业务审核准确高效、资金结算快速安全。落实《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提高业务档案的数字化管理水平。深化与有关职能部门、机构的业务合作,以数据共享驱动业务办理方式创新,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拓展资金使用受益面,提高管理运行效能。建立规范高效的资金运作机制,动态监测流动性状况,强化资金运行分析,促进资金合理调配,提升资金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提升风险防控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拓展风险相关信息获取维度,识别潜在风险点,加强数字化风险预警,增强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将数字化风控模型嵌入业务流程,提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深化电子稽查工具运用,加强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总结风险特征和发生规律,进一步完善数字化风控模型。加强与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房产管理、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担保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对接,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动态监测抵押物状态等,掌握贷款风险状况,制定预警处置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五、构建便捷高效的数字化服务新模式

(一)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编制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依据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编制本地服务事项目录和实施清单。推动同一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全国统一。优化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更多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推广“7×24”小时线上办事服务。根据群众的办事需求和使用习惯,优化页面设计,简化办事操作,实现“一看就能懂、一点就能办”。

(二)推动服务跨地域、跨部门协同。不断完善异地业务协同办理机制,运用数字技术提升信息协查、业务联办效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推进业务系统与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的对接融合,优化异地业务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切实提高“跨省通办”协同效率。推进跨部门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主动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业务与企业开办、员工录用、职工退休等多个相关联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

(三)拓展智慧精准的数字化服务场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利用多源数据为缴存人和缴存单位精准“画像”,主动发现服务对象需求,智能推送政策和服务。努力拓展服务场景,延伸服务触角,利用智能移动设备打破渠道壁垒,将服务主动送达缴存人身边。在网上营业厅、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等线上服务渠道,推广应用智能应答、智能外呼等智能服务。深入分析“好差评”、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数据,及时发现群众办事的堵点难点,持续优化和创新服务模式。

六、开创协同联动的数字化监管新局面

(一)丰富数字化监管手段。建立健全数字化监管指标体系,多维度评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推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分级分类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电子稽查工具等线上监管手段,动态监测研判政策执行、贷款管理、资金运作等重点事项的风险状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分类处置,形成整改闭环。

(二)推动多维度监管协同。建立健全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机制,增强线上与线下、日常与专项、内部与外部监管联动,对重点问题和地区实施现场督导。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做好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管协同,结合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意见推动问题整改,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创新开展信用监管,利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失信被执行人等公共信用信息,以及人民银行征信信息,探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七、筑牢稳定可靠的数字化安全新防线

(一)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健全安全评估、监测预警、应急演练、事件处置等机制,切实筑牢安全防线。加强对参与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和运营企业的规范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管理边界清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二)切实保障数据和网络安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明确数据使用权限、适用范围、安全保障措施等,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内控机制,加大数据保护力度。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监测、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授权访问等技术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密码应用等安全自查和检测评估。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运用智能感知、威胁预测等技术,强化日常监测,不断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三)着力规范信息系统建设。按照《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导则》等要求,推广应用平台化、组件化、服务化的架构设计,确保信息系统的高可用性、可扩展性。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升级改造要符合基础数据标准、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标准等要求,优先采用通用系统解决方案,规范人工智能、生物识别等新信息技术应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等建设内容,不得由同一企业全部承建。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监督指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工作,积极宣传推广典型案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决策协调作用,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数字化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科学制定数字化发展实施方案,健全考核激励等机制,探索优化组织架构,全方位推动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

(二)强化人才建设和资金保障。建立健全多层次、常态化培训机制,持续提升干部队伍数字思维、数字技能、数字素养,创新数字化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建设一支讲政治、懂业务、精技术的复合型干部队伍,有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建立推动数字化发展专家团队,加强对数字化发展培训指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合理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费用支出,保障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资金投入需求。

(三)健全法规制度和规范标准体系。按照数字化发展要求,推动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制度。健全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规范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数据、系统建设、业务、服务等规范标准。各地要切实做好相关法规制度、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完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建金〔2022〕8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社会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有关要求,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推进业务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打造全系统业务协同、全方位数据赋能、全业务线上服务、全链条智能监管的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新模式,更好地服务缴存人和缴存单位、服务住房工作大局,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全过程,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提供根本政治保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用数字技术解决办事的堵点难点,提升住房公积金普惠性公共服务效能,让数字化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群众。

——坚持数据赋能。依法加强数据汇聚、共享和利用,发挥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和创新引擎作用,丰富数字化应用场景,提高住房公积金决策科学化水平和管理服务效率。

——坚持整体协同。强化系统观念,增强系统集成,持续推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促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水平。

——坚持安全可控。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规范新技术应用,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数据和网络安全,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新模式基本确立,数据资源体系和平台支撑体系更加健全,数字化管理新机制、服务新模式、监管新局面、安全新防线等初步形成,数字化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智慧住房公积金发展取得新突破,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更加好办易办,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二、健全共享利用的数据资源体系

(一)全面加强数据治理。强化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数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多主体协同的数据治理机制,提升数据治理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落实数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数据采集,提高新产生数据的质量,开展存量数据质量提升工作,运用技术手段增强数据校核纠错能力,重点做好规范数据语义、补全数据缺项、纠正错误数据等工作。坚持分步实施,稳妥处理,到2025年底前完成存量数据质量提升工作。

(二)实现数据高效共享。建立标准统一、动态管理的全国住房公积金政务数据目录,实行“一数一源一标准”,实现数据资源清单化管理。按照履职需要,依法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以应用场景为牵引,拓展共享数据范围,动态更新数据共享接口标准,做好系统对接。加强数据共享授权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数据共享“可用不可见”。

(三)促进数据有序利用。依法采集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涉及到的相关主体、客体、行为等数据,持续汇聚多源数据。推进数据标签化,建设主题数据库和相关专题库,探索建设多维数据仓库,运用数据建模、数据可视化等技术对数据资源进行价值挖掘,提升综合分析和应用数据的能力。依法探索开展数据流通利用,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

三、健全整体协同的平台支撑体系

(一)搭建数字化发展总体框架。加强顶层设计,搭建统分结合、集约高效的全国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总体框架。以全国住房公积金云平台、共性应用、小程序和监管服务平台组成综合枢纽,推动各地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通过综合枢纽实现互联互通、协同联动。

(二)构建一体化云平台体系。按照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云平台体系要求,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云平台,逐步实现与各地住房公积金云平台的互联互通、集约共享,提升云平台支撑能力。稳步推进各地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上云”,鼓励优先选用通过云计算服务安全评估的云平台,包含敏感个人信息的信息系统不得采用公有云部署。

(三)形成数据汇聚流通体系。完善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功能,鼓励建设省级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平台,推动数据汇聚融合。依托现有住房公积金专线网络,纵向畅通部、省、市住房公积金数据循环通道,实现深度对接,双向共享。推动部、省、市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对接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和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形成横向联动的数据共享通道。

(四)提升共性应用支撑能力。利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共性应用,丰富住房公积金领域应用场景,逐步建成统一身份认证、异地业务协同、转移接续、出具个人缴存使用证明等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共性应用。探索建设电子住房公积金卡,为各地业务办理和相关服务提供支撑。积极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积极探索共建共享共用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建设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使用部省两级提供的共性应用,拓展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场景。

四、建立数据赋能的数字化管理新机制

(一)推动数据辅助决策。增强用数据决策的意识,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机制,推动从经验决策向数据决策转变,协同相关部门,为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强化数据分析,为制定调整政策、编制归集使用计划、研判发展趋势、强化风险防控等提供支撑。积极运用数字化手段了解群众需要,辅助科学决策,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二)提高管理运行效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运用数字技术,全方位优化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体系,推动业务流程再造,实现业务审核准确高效、资金结算快速安全。落实《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标准》,提高业务档案的数字化管理水平。深化与有关职能部门、机构的业务合作,以数据共享驱动业务办理方式创新,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拓展资金使用受益面,提高管理运行效能。建立规范高效的资金运作机制,动态监测流动性状况,强化资金运行分析,促进资金合理调配,提升资金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提升风险防控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拓展风险相关信息获取维度,识别潜在风险点,加强数字化风险预警,增强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将数字化风控模型嵌入业务流程,提升业务办理的合规性。深化电子稽查工具运用,加强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总结风险特征和发生规律,进一步完善数字化风控模型。加强与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房产管理、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担保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对接,实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动态监测抵押物状态等,掌握贷款风险状况,制定预警处置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五、构建便捷高效的数字化服务新模式

(一)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编制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依据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编制本地服务事项目录和实施清单。推动同一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全国统一。优化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更多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推广“7×24”小时线上办事服务。根据群众的办事需求和使用习惯,优化页面设计,简化办事操作,实现“一看就能懂、一点就能办”。

(二)推动服务跨地域、跨部门协同。不断完善异地业务协同办理机制,运用数字技术提升信息协查、业务联办效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推进业务系统与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的对接融合,优化异地业务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切实提高“跨省通办”协同效率。推进跨部门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主动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业务与企业开办、员工录用、职工退休等多个相关联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

(三)拓展智慧精准的数字化服务场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利用多源数据为缴存人和缴存单位精准“画像”,主动发现服务对象需求,智能推送政策和服务。努力拓展服务场景,延伸服务触角,利用智能移动设备打破渠道壁垒,将服务主动送达缴存人身边。在网上营业厅、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等线上服务渠道,推广应用智能应答、智能外呼等智能服务。深入分析“好差评”、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数据,及时发现群众办事的堵点难点,持续优化和创新服务模式。

六、开创协同联动的数字化监管新局面

(一)丰富数字化监管手段。建立健全数字化监管指标体系,多维度评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推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分级分类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电子稽查工具等线上监管手段,动态监测研判政策执行、贷款管理、资金运作等重点事项的风险状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分类处置,形成整改闭环。

(二)推动多维度监管协同。建立健全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机制,增强线上与线下、日常与专项、内部与外部监管联动,对重点问题和地区实施现场督导。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做好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监管协同,结合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意见推动问题整改,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创新开展信用监管,利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失信被执行人等公共信用信息,以及人民银行征信信息,探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七、筑牢稳定可靠的数字化安全新防线

(一)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健全安全评估、监测预警、应急演练、事件处置等机制,切实筑牢安全防线。加强对参与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和运营企业的规范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管理边界清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二)切实保障数据和网络安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明确数据使用权限、适用范围、安全保障措施等,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内控机制,加大数据保护力度。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监测、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授权访问等技术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密码应用等安全自查和检测评估。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运用智能感知、威胁预测等技术,强化日常监测,不断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三)着力规范信息系统建设。按照《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导则》等要求,推广应用平台化、组件化、服务化的架构设计,确保信息系统的高可用性、可扩展性。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升级改造要符合基础数据标准、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标准等要求,优先采用通用系统解决方案,规范人工智能、生物识别等新信息技术应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的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等建设内容,不得由同一企业全部承建。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监督指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工作,积极宣传推广典型案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决策协调作用,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数字化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科学制定数字化发展实施方案,健全考核激励等机制,探索优化组织架构,全方位推动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

(二)强化人才建设和资金保障。建立健全多层次、常态化培训机制,持续提升干部队伍数字思维、数字技能、数字素养,创新数字化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建设一支讲政治、懂业务、精技术的复合型干部队伍,有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建立推动数字化发展专家团队,加强对数字化发展培训指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合理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费用支出,保障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资金投入需求。

(三)健全法规制度和规范标准体系。按照数字化发展要求,推动完善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制度。健全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规范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数据、系统建设、业务、服务等规范标准。各地要切实做好相关法规制度、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完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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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社会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有关要求,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到2025年,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新模式基本确立 住房公积金业务将更加好办易办_滚动新闻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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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新模式基本确立 住房公积金业务将更加好办易办

2023-01-11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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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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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0日发布《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中国将基本形成全系统业务协同、全方位数据赋能、全业务线上服务、全链条智能监管的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新模式,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更加好办易办。

当前,全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达1.64亿,实缴单位超过416万个,跨区域的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工作取得较大进展。指导意见提出,构建便捷高效的数字化服务新模式。一方面,推进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编制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依据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编制本地服务事项目录和实施清单。推动同一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全国统一。

另一方面,推动服务跨地域、跨部门协同。指导意见要求,不断完善异地业务协同办理机制,运用数字技术提升信息协查、业务联办效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推进业务系统与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的对接融合,优化异地业务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切实提高“跨省通办”协同效率。推进跨部门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主动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业务与企业开办、员工录用、职工退休等多个相关联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服务不断实现创新。2021年,住房公积金小程序上线运行,全国统一入口、统一受理、统一标准的线上服务渠道建设加快推进。同时,住房公积金覆盖人群更广。2021年,重庆、成都、广州、深圳、苏州、常州等6个城市稳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有效助力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副司长王旭东表示,未来,将通过推进住房公积金数字化,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从网上可办到全程网办、好办易办,推广“7×24”小时线上办事服务,并根据群众的办事需求和使用习惯,实现“一看就能懂、一点就能办”。(记者 廖睿灵)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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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5年,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新模式基本确立 住房公积金业务将更加好办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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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建金〔2022〕45号

来  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20日

标       题: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建金〔2022〕45号

来       源: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2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建金〔202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实施的指导监督,直辖市、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本地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支持政策到期后做好向住房公积金常规性政策的衔接过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22年5月2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建金〔202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实施的指导监督,直辖市、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本地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支持政策到期后做好向住房公积金常规性政策的衔接过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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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键词看2023年住房公积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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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建设报

发布时间:2024-01-04 13: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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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望2023年,住房公积金继续积极发挥作用,在大力支持缴存者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方面,呈现出一系列新亮点、新成就。记者通过梳理盘点关键词,展示了住房公积金这一年的改革与发展、探索与成效。

【重点工作推进会】总结经验成效 奋力开拓新局

  2023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召开住房公积金重点工作推进会暨经验交流会。会议提出住房公积金系统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在服务大局中发挥了新作用、在促进住有所居中作出了新贡献、在推动数字化发展中迈上了新台阶、在助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中打开了新局面、在守护资金安全中筑牢了新防线。会议要求住房公积金系统要努力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深刻理解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准确把握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主要任务,充分认识人口和就业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深入领会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的工作部署,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中找准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在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中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

【数字化】指导地方发展 加快转型步伐

  2023年4月初,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关于加快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宣讲培训,促进住房公积金全系统干部职工进一步明确数字化发展趋势、数字政府建设相关要求,领会、理解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顶层设计、任务目标和工作要求。2023年6月起,组织住房公积金行业相关专家组成29支服务指导小组,赴83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数字化现场服务指导,加快推进征信信息共享和数据质量提升,指导解决数字化发展中面临的难点问题。

【亮码可办】整合个人证明事项 随时随地办理业务

  为更好满足群众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需求,202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等个人证明时,向其提供实时在线开具、后台自动查验等服务,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2023年8月底前,相关功能在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2024年8月起,将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最美公积金人】发掘行业先进典型 展现良好精神面貌

  “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服务提升三年行动开展以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涌现出一批服务意识强、服务效能好、群众满意度高的集体和个人。为进一步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寻找“最美公积金人”宣传活动,探寻具有忠诚之美、亲和之美、奉献之美、担当之美的住房公积金服务一线从业人员。各地根据相关通知要求,分阶段推进具体工作。在完成启动预热、发掘“最美公积金人”推荐人选后,进入专题寻访阶段。在后续的宣传推广阶段,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发布年度全国“最美公积金人”名单,集中展示宣传其接地气、暖人心的感人故事。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试点工作持续稳步推进 助力灵活就业人员安居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是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问题的重要抓手。202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继续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将试点城市范围扩大到武汉、济南、青岛、昆明、湖州、包头、晋城7个城市。指导重庆、成都、广州、深圳、常州、苏州6个首批试点城市因地制宜,在增强制度吸引力、深化试点推进等方面探索特色做法,并以实践为导向开展专题研究,推动试点工作行稳致远。试点示范效应显现,盐城等其他城市也对标试点城市做法,积极开展有益探索。

【跨省通办】服务无远弗届 办事方便快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积极指导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动各地完成意见提出的2023年年底前完成提前退休提取、租房提取“跨省通办”的任务。在此过程中,各地努力将数字技术更广泛地应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不断提升异地信息协查、业务协同的效能,深化与其他城市线上互联互通。同时,完善线下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质量,让“跨省通办”更加好办易办。目前,全国已有13个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政策优化】大力支持住房消费 更好满足安居需求

  2023年,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聚焦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增加租房提取频次、优化租房提取要件;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租购并举支持缴存人解决住房问题方面表现亮眼,有效减轻新市民、青年人租房购房压力,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彰显。

【信用信息共享】破除信息壁垒 赋能扩面缴存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提出,要发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作用,统筹推进缴存企业融资增信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指导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步将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信息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共享。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程度及债务风险科学分类评级,为信用良好的缴存企业提供更高信贷额度、更低利率水平、更优服务标准的信贷服务。企业获得融资后利于稳健发展,缴存住房公积金意愿更加积极,有助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现场服务指导组赴多地指导征信信息共享接入等工作,推动住房公积金信息与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共享,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更方便,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效能。

【区域协调发展】合作更加深入 携手打造样板

  2023年,住房公积金区域协调发展持续推进。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战略合作实施三周年研讨会召开,签署新发展阶段倡议书,提出坚持改革创新、协同合作、服务为先、数字赋能、党建引领,推动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协调发展;重庆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署《打造成渝住房公积金双核联动联建高质量发展示范合作协议》,从政策协同、数字化变革、服务标准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试点等方面全力打造样板,在川渝高竹新区成立川渝首个住房公积金跨省域服务实体专区。此外,黄河流域、武汉都市圈、胶东经济圈、淮海经济区、长株潭城市群等区域也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更公平、更大范围助力百姓安居。

【行业标准】规范统一服务 提升办事质效

  为给服务对象提供规范统一、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提升服务满意度,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起草行业标准《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服务保障、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兼顾方向性、前瞻性、指引性和示范性。经过征求意见,已形成送审稿。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的制订及后续发布是落实“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和国务院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要求的举措,将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范管理,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4.01.04 记者 邱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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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公积金: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3891元

来源:央视网 | 2023年08月09日 18:48:56

央视网 | 2023年08月09日 18: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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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据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众号消息,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确定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389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94元。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为5%-12%。

编辑:陈诗文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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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上公积金了吗 公积金制度有哪些新举措?

本报记者 亢 舒

2022年02月15日08:39 |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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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因购房贷款利率低等因素备受欢迎。2020年年末,全国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约19.6万亿元,提取约12.3万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约11.1万亿元。现在,公积金制度又有哪些新举措呢?

异地可取公积金

何先生在成都一家生物医学材料公司工作,公积金也在成都存缴。近年来,由于工作需要,何先生常驻福州,并于2021年买下福州市区的一套房产,但提取公积金的事却让他犯了愁。难道要为了取钱特意跑一趟成都?在福州有办法提取公积金吗?

他来到福州的公积金窗口咨询了解到,只需把提取材料交给公积金中心,由中心办理申请手续,所有材料都将扫描传送给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用去成都也能提取公积金。

仅仅4天后,何先生接到通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通过提取申请,9万余元公积金马上就能到账。何先生也成为福州市首位办理“跨省通办”公积金业务的客户。

在“跨省通办”业务实现之前,在外省存缴公积金的职工必须回到缴存地办理相关业务,这不仅需要职工耗时费力“两地折返跑”,还要花上一笔不小的路费。与何先生一样,有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的便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在2020年完成3个事项“跨省通办”的基础上,2021年如期实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等5个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也就是说,目前有8个公积金高频事项已经实现“跨省通办”。

截至目前,各地已为“跨省通办”业务设立6460个线下专窗和1364个线上专区,通过全程网办、代收代办和两地联办三种服务模式,办理了2338万余笔业务,累计有7847万名缴存职工使用小程序,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84万笔,划转金额83亿元。业务办理时长大幅缩短,两地联办业务平均办理时长由14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平均办理时长从11个工作日缩短到6个工作日。

灵活就业也能办公积金

众所周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公积金制度面向的是单位缴存职工,单位缴存额和职工自己缴存的数额加在一起构成每月公积金缴存总额。因公积金贷款购房利率低等优点,许多灵活就业人员也期盼能够缴存并使用公积金。目前,公积金制度的大门已经在一些城市向灵活就业人员敞开。

2021年,苏州、广州、成都、深圳、常州、重庆被确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首批试点城市。此外,西安等地作为“观察员”城市,也开展了相关工作。

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缴存多少公积金,贷款额度又怎样计算?按照广州市的试点方案,广州市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额只设下限不设上限,可自行按月申报缴存额,而且可以每月调整。最低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同时,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只能购买首套房,而且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1次,贷款前的最小参与缴存时间为24个月。贷款额度以缴存人的缴存贡献得出,按照账户日均缴存余额与缴存时间对应的存贷系数的乘积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与在职缴存职工一致。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达到2亿人,如果能将数量庞大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公积金制度范围,将更好体现“健全灵活就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有望帮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好住房问题。

让更多人受益

从过去主要支持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到如今大力支持租购并举,住房公积金正在扩大制度惠及面,更好支持广大公积金缴存人员的基本居住需求。

今年24岁的姑娘徐祉�t在2021年来到广州工作后选择租房住。正赶上她租住的项目是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按月还房租”试点,徐祉�t申请了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自动还款业务,如今实现了按月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这项业务也颇受住房租赁企业的欢迎,对于他们而言,用住房公积金按月缴付房租的客户非常稳定,会降低他们的管理成本。于是,住房租赁企业对于利用住房公积金按月还房租的客户给出了专门优惠:不仅免交租房押金,房租也打折。

上海市则在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等方面作出努力。据介绍,2021年,上海市租房提取业务办理人数95.7万人,94%为新市民、提取金额123亿元。

老旧小区改造正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在助其一臂之力。2021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台政策,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和自住房改造。一些已经实施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城市,提取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更加便利。如一些城市放宽提取条件、增加提取频次,还有一些城市取消提取时限限制,或是简化提取条件。

公积金一体化的推进让都市圈、城市群内的公积金使用更加便利。随着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加速,都市圈、城市群正在形成,人员、资金实现自由流动,这也催生了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异地存缴、使用的需求。在此背景下,住房公积金一体化进展迅速。

近年来,长三角区域、成渝地区、粤港澳大湾区、胶东经济圈等都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信息共享、互认互贷。不久前,黄河流域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会议召开,8个省会城市达成贷款异地互认机制,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区域一体化。一些城市就业人口溢出至邻近城市居住的情况下,跨区域购房的群体规模正在增加,住房公积金区域一体化给这一类群体提供了支持,也助力区域协调发展向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迈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让更多就业群体享受住房公积金服务;将进一步优化公积金使用政策,支持缴存人租购并举,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将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建设智慧住房公积金。

(责编:王震、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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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3-07-25 18:38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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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什么是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也称“跨年清册核定”,是指在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单位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重新调整职工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自2020年起,“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已实现合并申报。缴存单位在2023年7月25日前可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合并申报“五险一金”缴费工资。  二、年度缴费基数上限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三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2023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统一2023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确定社保月缴费基数为33891元,故住房公积金年度缴费基数上限同为33891元。  三、单位已完成“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还需要通过公积金系统单独申报吗?  不需要。缴存单位可在7月25日后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或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查询申报结果。不方便上网的单位还可就近到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进行查询。  四、如果未在7月25日之前办理“五险一金”缴费工资合并申报,还可以办理公积金的跨年清册核定吗?  可以。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单独办理跨年清册核定。缴存单位应在完成6月公积金汇缴后、7月汇缴前(托收缴款的单位应在7月托收日前)完成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五、2023年度跨年清册核定流程与去年相比有何区别?  和2022年相比,2023年的跨年清册核定流程增加了单位的授权承诺环节。单位在为职工核定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前,应承诺申报的职工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六、单位选择批量调整职工缴存基数的,只能批量导入一次数据吗?  如单位职工人数较多,不方便逐条录入信息,可在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办理跨年清册核定时使用批量导入功能。系统支持多次批量导入数据。  若发现导入数据有误,已提交跨年清册但还未汇缴7月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已提交的跨年清册撤回后(见第七题),再次批量导入新的职工数据即可。  七、如何通过网上查询跨年清册是否核定成功?  单位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后,点击左侧【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在页面下方“历史跨年清册信息”栏目中如显示“2023-2024”清册信息,则表示已成功完成2023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  八、跨年清册报错了能在网上撤回吗?  如单位已完成跨年清册核定,未进行7月增、减员或汇缴,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左侧【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在“历史跨年清册信息”中点击【撤回】,撤回成功后可重新办理跨年清册核定。  九、发现跨年清册已无法撤回该怎么办?  如单位在跨年清册核定完成后又进行了7月增、减员或汇缴操作,无法办理“撤回”,可通过“调整缴存额”“单位信息变更”进行调整。分以下两种情况:  1.缴存基数录入错误,可进行调整  单位登录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点击左侧【公积金】-【汇补缴】-【调整缴存额】-【单笔调整】,录入调整后的“月工资收入”后提交即可。  2.缴存比例录入错误,可进行调整  单位应对在职职工履行告知义务,职工知晓后,单位经办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填写《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十、单位在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前已完成跨年清册核定,并完成7月缴款。那么上下限公布后,相关人员是否需要基数调整及补缴?  涉及上下限的人员无需手动操作,系统将自动进行调整。缴存基数调整后,单位应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或柜台为涉及人员办理差额补缴。  例如:核定2023-2024年度跨年清册时,单位缴存比例为12%,录入职工A上年月均工资36000元。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前,其缴存基数为31884元,单位已完成2023年7月的汇缴。上下限公布后,职工A在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自动调整为33891元。单位应给A办理7月的差额补缴482元。  十一、如果单位未及时发现跨年清册录入失误,导致为职工多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该如何处理?  1.为职工多缴,可申请退回  单位申请将多缴的款项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回单位账户的,需征求职工本人同意后,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单位为个人多缴住房公积金划回单位账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办理。  2.为职工少缴,应及时补缴  单位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错误,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将职工缴存基数调整正确后,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或柜台为其办理差额补缴。  十二、单位如果在7月托收日后办理跨年清册核定,那么如何完成7月的公积金缴款?  有两种方式:  方式一(推荐使用):可登录单位网上业务平台,完成7月增减员后(如无则跳过该步骤),点击【确认申报2023年7月汇缴清册】。待8月托收日前,完成8月的增减员后(如无则跳过该步骤),再次点击【确认申报2023年8月汇缴清册】。托收日当天则可将单位7-8月的汇缴金额一并托收。  例如:B单位托收日为20日。7月27日办理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跨年清册核定)。完成7月增减员后,单位可点击首页左侧【公积金】-【汇补缴】-【汇缴】-【确认申报2023年7月汇缴清册】。8月20日前,完成8月的增减员后点击【确认申报2023年8月汇缴清册】。8月20日当天便可将7-8月的金额一并托收。  方式二:单位如希望尽快完成7月缴款,还可通过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或现金方式办理。  十三、单位除了在核定跨年清册时可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外,其他时间还可以调整缴存比例(5%-12%)吗?  原则上单位应在核定跨年清册时确认本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选择),该比例执行期间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后续如因填报错误等原因需要在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对在职职工履行告知义务,职工知晓后,单位经办人可到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缴存单位生产经营困难,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吗?  单位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单位网上业务平台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1%-4%,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经审批后生效,有效期截至申请时单位所在的住房公积金年度6月底。  具体参见“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操作详解”。  (http://gjj.beijing.gov.cn/web/zwfw5/386727/386730/386733/67656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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