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token钱包下载不了吗|比特币国内违法吗

作者: imtoken钱包下载不了吗
2024-03-10 00:13:40

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 知乎

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 - 知乎首发于谷奔随笔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 一篇短文讲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徐健(谷奔)比特币自从2009年问世以来,经历了多次大起大落。进入2021年,比特币又迎来一次大的涨幅。2021年2月16日,比特币对美元的汇率,突破5万美元。这自然掀起了广大群众对比特币,以及更广义的加密货币的兴趣和热情。特斯拉也参与了进来。据投行 Wedbush 估计,特斯拉在过去一个月中仅由于比特币疯涨,已大赚约 10 亿美元,很可能比 2020 年卖电动车赚得还多。公开文件显示,特斯拉已经购买了价值 15 亿美元的比特币。可以说,比特币又一次赚足了媒体和大众的眼球。不过,很多人还是担心比特币的安全,尤其是合法性。经常问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国买卖比特币合法吗?其实这个问题提得非常笼统。我相信这个问题是普通投资者提出和关心的,因此我把它细化为三个问题,希望能够通俗明白地讲清楚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第1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他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会触犯刑法吗?也就是说,会被拘留甚至关进监狱吗?答案是不会。(当然前提是没有其他触犯刑法的情形)第2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他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会触犯行政法规吗?也就是说,会遭到行政处罚吗?比如说罚款甚至没收等?答案是不会。(当然前提是没有其他违反行政规定的情形)第3个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想从别人手里买比特币,或者把我的比特币卖给他人。如果出现了买卖纠纷,能够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返还款项或比特币吗?我想你的诉讼理由可能是这样的,即主张比特币不是国家承认的货币,因此要求法院判决交易违法、合同无效,从而达到返还款项或比特币的目的。如果是这样,答案是不一定,但很大概率不行。目前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但是倾向上,是认定交易及合同有效(如果没有其它无效情形)。法院把比特币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那么就是买卖双方的自由意愿,风险也当然是自担。好了,上面这三个细化的问题,应该能够理清普通老百姓对于买卖比特币的合法性的担忧了。简而言之,国家法律目前是把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就像你去网络游戏里边,买卖一些游戏道具一样,这是一种数字商品,也可以说是数字收藏品。因此的话。对于个人买卖,法律上并不禁止的,交易风险肯定是自担的。那么,国家对于比特币的法律规制,红线在哪里呢?通过上面的分析,你应该能体会到,原则在于,如果你把比特币作为数字商品来使用,没有问题。但是,国家不承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因此,如果你以货币金融的属性使用比特币,便触及了法律的红线。什么是以货币金融属性来使用呢?其实这主要牵涉机构而非个人,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禁止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如支付宝)涉足比特币业务。包括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第二,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第三,不论是个人或机构,如果参与代币发行融资(例如在区块链上发行代币并集资),则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这点个人也要注意,如果个人在区块链上发行代币并集资,则触犯了法律的红线,甚至涉嫌犯罪。最后,想了解详情的读者,可以在网上搜索并阅读下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编辑于 2022-12-29 15:35・IP 属地北京数字货币虚拟货币比特币 (Bitcoin)​赞同 8​​1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转载​文章被以下专栏收录谷奔随笔徐健博士的工作生活分享(公众号:谷

炒币到底合不合法? - 知乎

炒币到底合不合法?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比特币 (Bitcoin)区块链(Blockchain)欧意炒币到底合不合法?[图片]显示全部 ​关注者27被浏览103,534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1 条评论​分享​21 个回答默认排序区块链二本​​ 关注炒币不违法,发币违法......问这问题,一看就没入门。。。先入门再说新人进入币圈,需要注意十大点:1.卸载一切互联网APP,行情软件、媒体软件2.取关一切KOL,行情分析,退掉所有群3.买3-5本经济学、区块链、货币学、金融学的书,入门用4.熟悉基本操作,远离短线合约、私募公募5.提高场外挣钱能力,火力全开,只屯币6.项目方,交易所,大佬谁都别信7.建仓3层后,逢低加仓,逐渐拉低成本,牛市后,4-3-2-1比例慢慢出仓8.读《币圈入门实战手册》9.好好上班,不断挣钱,不断学习币圈知识10.把本哥所有资料看完 个人投资而言,币圈出入金有一定法律风险,如何安全出入金?没办法,币圈骗子多如毛,U商骗子最特酿多,我们群已经有无数人被骗过了U商是违法的,详情如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 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说“不”那么如何安全出入金?今天本哥彻底跟你讲讲冻卡出金问题123.....收藏关注起来,找个无人角落,认真看币圈骗子很多,尤其涉及出金,里面套路更是十八弯,搞得你神魂颠倒,谁都不敢信。OTC商家给你卖迷魂药,说他的渠道绝不冻卡,结果第二天接到叔叔电话卖万事达卡的跟你下鹤顶红,跟你说他的卡才安全,发现被收了智商税更有诈骗犯亮出绝招,跟你说咱们走现下,这不妥妥洗黑钱,一抓一个准唉,出金太难了,咋办啊?我们慢慢看一、币圈冻卡什么原因?很多新人听信那对骗子跟你说,冻卡是针对币圈资金......,这你也信?可以上网搜索下为何冻卡?如果不会上网,那可以花点钱,请银行前台吃个饭,保证她给你讲讲透透的......好了,今天咱也不用你请本哥吃饭,我跟你讲讲为何冻卡如图,在2022年国家开启“断卡行动”防止诈骗,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理解?也就是说冻卡针对的不是币圈,而是诈骗,洗钱,很显然,币圈这种点对点转账的变现模式,银行肯定不知道你转这笔钱就是币圈套现,这是常识.......那么为何冻卡呢?1.银行内部风控:由于你的卡很久没用、流水异常等触发银行风控系统,导致的银行冻卡,这种情况,一般会自动解冻;或者会有工作人员联系你,说明情况即可,就说炒币资金,没事。2.司法机关冻结:这种情况 ,一般是遇到了黑钱,没办法,只能配合叔叔调查,当然,钱一般也没了。出入金一定要保护好隐私,别问为什么......你懂的二、币圈冻卡如何解决?1.银行冻卡:说明原因,要求其解冻即可,如果要你去柜台,那去交易所开好流水证明再去2.司法冻结:钱没了,配合调查即可。网上说有解冻的,别信,大概率是骗子三、币圈如何安全出金资金少于100w,交易所直接otc即可,一般问题不大,注意以下几点:1.找pro商家1.白天出金3.分批出金4,找常用的卡资金大于100w,如下:1.先去国外(日本、美国、韩国等)比特币合法的国家2.到当地开个大额银行卡3.注册当地合规交易所(有的不允许国内用户注册)4.卖币,提现到银行卡5.换汇,转回来可就是别选择交易所otc(当然如果不行的话,可以直接用busd兑换美刀,再换汇回来) 编辑于 2023-09-22 10:10​赞同 14​​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币圈二本​​ 关注谁跟你说违法的,拉黑谁。。。毛线不懂,比特币是啥都不知道玩意,怼上来?国内玩币,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炒币会不会被抓风险,出入金为何会冻卡?今天给币圈新人普及下知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合法投资,守住底线。一个原则:利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1.发币涉嫌非法集资,100%违法!发币涉嫌非法集资,是属于违法,详情参考:权威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这个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就不要争议了,至于骗子打着什么web3改变世界,元宇宙改变未来的口号进行集资诈骗的,你让他跟最高法解释,我这里不成口舌之强。当然,有的打着什么挖矿,卖矿机,等旗号,本质上也属于违法,见一个抓一个,这里不赘述2、炒币违法?民法典规定,对虚拟财产进行 保护,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你的币是合法持有,并不非法,但如果你用它去搞诈骗,进行非法行为,那绝对非法。3.出入金非法?可以明确的是U商事违法行为,原文如下: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网络上那堆 培训U商,或者拉你做U商的,都是带你进去的,且U商绝大多数都是在洗钱,相当危险,一抓就是1年起。对于个人出入金,是没有问题的,只要不接触黑钱即可。至于如何出金,这里不细说。4.挖矿违法嘛?妥妥的违法,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违法性质知识科普综上,国内炒币是不违反的,准确说,属于灰色地带,风险自负,提高风险防范!大家还想了解币圈哪些行为是否违法的,欢迎留言编辑于 2023-09-30 09:33​赞同 3​​添加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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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发布时间:2021/09/27

来源:国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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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媒称,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被禁行列,相关部门将强化对与之相关的一切行为的监控。  据日本《朝日新闻》9月25日报道,中国央行发布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它同时列举了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名称,明确表示其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未来各主管部门将加强监督和打击力度。  报道称,虽然中国此前一直禁止在国内进行有关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但用户似乎依然可以利用境外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据报道,中国政府预计将在明年正式发行数字人民币,为避免引发市场混乱,出台了禁止发行加密货币等民间数字货币的方针。  另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将其监管“火箭筒”指向数字资产市场一个利润丰厚且规模庞大的部分:在境外开设业务以规避本地法规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报道称,作为一系列打击加密货币行动的最新举措,中国央行周五称,境外机构向中国境内提供相关服务是非法的。它警告说,任何帮助这些机构运营或是提供营销宣传和技术支持的境内工作人员都将被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又据西班牙《国家报》网站9月24日报道,中国正在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力度。中国央行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宣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为非法活动。该通知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视为非法的金融活动。  据报道,该通知是由10家政府监管部门联合发出的。  报道指出,中国的银行从2013年开始被禁止从事加密货币业务,但上述通知在性质划分和影响范畴等方面比过去的禁令更为严格。  报道称,该通知引发数字货币价格暴跌。信息网站币虎网站上数千种加密货币比24小时前的价格平均下降了5.7%。比特币下跌5.3%,跌至41450.8美元。  相关监管部门表示,中国曾是这些数字货币的主要市场之一,未来将开发“新系统”以应对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中国央行表示,加密货币扰乱了金融系统,为洗钱、诈骗、传销、赌博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无视禁令者将受到调查,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还称,加密货币矿场将被关闭,不允许开设新矿场。  报道指出,该通知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自2017年以来对加密货币施加的压力。这项禁令一方面是一系列环保措施的组成部分——在电脑上挖掘加密货币需要消耗大量电力,并造成碳排放;另一方面是一场强有力的监管运动,避免金融系统遭受过度风险。  此外据俄罗斯报纸网9月24日报道,中国人民银行24日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一切虚拟货币交易的通知。比特币价格在1小时内暴跌3000多美元,跌幅达6%。  据报道,在比特币价格下跌的背景下,山寨币价格也纷纷降低。以太坊价格下跌7%,卡尔达诺和币安币贬值6%。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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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09月24日18:10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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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24日电 (黄盛)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该《通知》。

《通知》明确,要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具体来说,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中央层面,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整体统筹和推动工作落实;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打击本辖区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

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综合施策,有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全方位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要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气,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责编:崔元苑、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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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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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

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

银发〔2021〕237号

来  源:

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发文机关:人民银行 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发文字号:银发〔2021〕237号

来       源:人民银行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银发〔202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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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 知乎

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郭亚涛​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2021年9月24日,央行在其官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及相关虚拟货币活动的属性,明确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并提出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该文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结合以往政策,精读《通知》,链法律师团队整理出如下内容,希望对读者们更好的理解政策有所帮助。全文4600字,阅读需要10分钟《通知》全文及「答记者问」可见上一篇文章:重磅|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附全文及答记者问)o1 关于《通知》出台的背景「答记者问」中对这一问题有详细答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结合新的风险形势,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通知》。笔者将其理解为:《通知》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对此前监管内容的强调,是对以往监管工作的延续和补充。o2 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这次 《通知》中再次强调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为什么说是再次?关于虚拟货币的属性问题: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强调“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关于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这次《通知》强调,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明确」是指监管政策从一开始就说的很明白。「一贯」是指监管政策从始至终是一致的。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加密资产的非货币属性。针对「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这次的《通知》也进行了列举式的明确,主要包括:(1)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2)开展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3)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4)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5)代币发行融资(ICO);(6)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上述内容并非第一次提及,行业人尽皆知的2017年9月4日由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也明确提及了上次内容。链法研究|一直被误读的九四公告正如「答记者问」中所言,这次《通知》的起草,是结合新的风险形势,总结前期工作经验。这次《通知》的发布,是为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o3 明确境外交易所向国内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九四之后,交易所出海。但依据保护管辖权原则,由于这些交易所面向国人提供服务,仍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保护管辖权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此外,《通知》同时强调了在境内为境外交易所提供服务的人员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三类行为: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这一点并不意外,如果将经营交易所并向国人提供服务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那么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自然需要承担责任。此外,对于三类行为的列举,是目前网络犯罪活动中我国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时较为普遍的做法。比如目前针对利用网络赌博犯罪、网络的传销犯罪、网络非法集资类犯罪等的立法,也对上述三类行为进行了评价和列举。o4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有什么法律风险普通民众尤其关注这一点。《通知》发出后,不少行业朋友和人士,都在通过各种途径给我们留言,询问还能炒币吗?炒币是非法的吗?《通知》第一条第(四)款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何为公序良俗?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共有四处使用了公序良俗:(1)第8条规定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2)第10条对于法源的规定,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3)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公共秩序,即法律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二是指善良风俗,即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我国有学者参考国外判例学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1)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型,比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3)违反道德型,如开设妓院的合同,实践中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4)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换取借款的情形;(6)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7)违反公平竞争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10)暴利行为型。何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如果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签订了投资虚拟货币的合同,如果该合同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则该合同无效。这次《通知》中,对于相关行为认定无效的路径为「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合同无效与不受法律保护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投资人依据委托协议的诉求不会受到法院的任何评价。合同无效则不然。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合同无效后法院仍会对委托人所托付之财产进行相应处理。比如行为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炒币是非法的吗?如前文所述,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则包括了「违法无效规则」和「背俗无效规则」。联系上文《通知》中关于投资虚拟货币行为无效的表述,明确指向的是「背俗无效规则」。而非是以投资虚拟货币行为违法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目前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转。也就是说,大家口中所说的「炒币」,并不能简单、直接地理解为违法、非法。当炒币行为,且某种特定的炒币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才会被认为无效。即便无效,《通知》也并未指出炒币是违法的。如何理解风险自担?我们在「如何理解非法集资新规中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一文中曾对自行承担损失有过明确的解读。风险自担不是指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指三不管!风险自担意味着损失自担。而这里损失自担,应参照如下内容:参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以“e租宝”为例:涉案金额745亿元,轰动全国的“e租宝”案件在立案后五年的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e租宝”案首次资金清退公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在“e租宝”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资金清退。由于该案的定性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属于非法集资类案件,案件追缴的资金要完成清退,即平台剩余资金按照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根据公开的信息有人统计过,清退的资金比例在40%-50%之间。也就是说:如果你投入了100万元,能拿回的资金在40万到50万之间(这已经是同类案件中比例较高的情况),这部分属于清退资金。而未得到清退的50万-60万,这部分损失由你自行承担。这就是《条例》中提及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o5 最高院、最高检首次成为政策发布主体与以往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通知相比,这次《通知》的发布主体出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这其实并不意外,毕竟两高属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出现在这里是应有之义。这也进一步印证了「答记者问」中提出的: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必然要求。此外,两高后续可能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我们有必要以理性的眼光看待这次《通知》,明确其中重点及指向性。这次《通知》打击的是「交易炒作」,追究的是「违法犯罪」,保护的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我们在「金融、能源,比特币、挖矿」一文中曾指出,从传统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来看,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都秉持着严厉监管的态度,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在长久实践的过程中,各国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路和框架日臻成熟。监管的重点都在于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并普遍遵循着“监管强度与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呈正比,与投资者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呈反比”的监管逻辑。当前,虚拟货币市场鱼龙混杂,虽然有比特币、以太币等成熟案例,但其中充斥更多的是以「区块链+虚拟货币」的名义进行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反观市场,越来越多的对区块链所知甚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民众参与了进来。因此,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投资一直是明确的、一贯的,即对其加以诸多限定,不纵容投资者过度的“热情”,坚决打击交易炒作行为。所以,《通知》从标题到内容,指向的都是「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而非「虚拟货币交易」。当然,对于「虚拟货币交易」,要风险自担。「明确」和「一贯」还体现在对犯罪的不姑息。《通知》中列举的予以禁止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用现有的刑法体系完全可以进行评价,可以预见的是,上述业务活动会成为监管接下来的重点关注对象。政策的落脚点还是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无论是给过热的市场“泼冷水”,还是打击滋生在市场的花样繁多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政策制定对标的是国家金融安全战略,其落脚点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发布于 2021-09-25 14:44虚拟货币​赞同 114​​29 条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在中国持有比特币合法吗? - 知乎

在中国持有比特币合法吗? - 知乎切换模式写文章登录/注册在中国持有比特币合法吗?陈雷先说结论:持有比特币是合法的。本文从法律文件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持有比特币的合法性进行了论证。法律文件2013年12月3日,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第289号文件,即《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第一条,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中写道: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句话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说,在中国法定货币只有人民币,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应当作为一种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二层意识是说,比特币虽然不是货币,不能当做货币流通。但它是一种虚拟商品,可以把它当做一种商品来流通。就像股票、债券等商品一样,任何人都可以持有,可以买卖。此后无论是中央的文件,还是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禁止公民持有比特币。也就是说,持有比特币是合法的。《通知》第五条,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中写道: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投资比特币这种虚拟货币是有风险的,需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自己的投资风险。总结一下就是,你可以买卖并持有比特币,但是风险自担。这和投资股市一样,你可以任意买卖任何上市的股票,但是请自担风险。比特币的司法实践2020年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比特币的上诉案。在这起案件中,四名犯罪嫌疑人严冬、吕芳、张飞、傅云(马来西亚国籍)通过殴打、威胁等手段,强制受害人皮特、王晓丽将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账到自己的账户。皮特、王晓丽将严冬等人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比特币及天空币。一审法院判决严冬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http://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严冬等四人不服,选择了上诉。在二审中,皮特、王晓丽自愿放弃追索天空币,但坚持追索比特币。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予以相应变更,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严冬等四人要按照每个比特币42,206.75的价格赔偿皮特、王晓丽夫妇。这个案件的意义在于:承认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财产的范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结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可以买卖和持有比特币,但是相应的风险需要自行承担。特别说明: 本文只是在论证持有比特币的合法性,不能作为投资比特币的依据。发布于 2020-09-27 10:39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比特币 (Bitcoin)​赞同 9​​添加评论​分享​喜欢​收藏​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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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

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3日

标       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发改运行〔2021〕1283号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货币(含外汇)

公文种类:通知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0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处存量”的总体思路,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合力,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统筹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整体推进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范围的整治工作负总责,并压实市县政府落实责任,按照中央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按照中央部署和省级政府实施方案要求,细化落实举措,保证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推进过程中,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梳理排查存量项目。全面摸排本地已投产运行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对在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技术园区内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精准区分数据中心与虚拟货币“矿场”,保证本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工作不留空白。

(四)梳理排查在建新增项目。在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个环节中加大排查力度,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清单,逐一梳理所属企业、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在节能审查、用电报装申请等环节加大甄别力度,保证梳理排查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异常用电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监测监控,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对发现的非法供电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发现并查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按新增项目能耗量加倍计算能源消费量。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强化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调查,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界限,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价值高的高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类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施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内容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报装接电,严格用电报装业务审核,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在办申请的报装项目一律停止办理。严格落实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拉专线等方式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供电。加强用电报装业务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抽查核实。

(十一)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以财税、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等行为。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展自备电厂供电。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各类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并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已查实非法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十四)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活动。

(十七)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对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金融、能源、工信、网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对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测平台等识别出的矿场定位到IP地址、具体企业和物理住所,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流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力度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进行查处,并对违反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实施进展及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国家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理退出情况开展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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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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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宣布虚拟货币交易非法 比特币时代在中国终结

十部委宣布虚拟货币交易非法 比特币时代在中国终结

2021年09月26日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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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财经E法

  本文字数:2002,阅读时长约6分钟

  比特币远离中国。

  文 | 任庭

  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部分交易平台很快作出反应,有的宣布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有的则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这是自2013年以来,第三次由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整顿虚拟货币。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王东梅认为,虚拟货币产业“窗口期”已经彻底关闭。

  01

  将虚拟货币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称,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还规定,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清退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后,一批交易平台出海,注册地在境外,但仍旧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

  此外,《通知》还继续强调,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2021年5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提出,打击比特币交易和挖矿行为。之后逐渐在中国境内清退了比特币挖矿企业,多家银行也发布声明,禁止机构和个人利用银行渠道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并表示一经发现,有权采取暂停相关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控制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告有关部门。

  此次《通知》发布后,多个相关交易平台迅速作出回应。

  交易平台火币全球站9月26日发布公告称,为响应当地政府政策要求,Huobi Global已于2021年9月24日停止了中国大陆地区新用户注册。对身份认证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存量用户,计划于2021年12月31日24:00之前,在保证用户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完成有序清退。

  去中心化交易平台ZKSwap也宣布停止为中国 IP 用户提供所有与虚拟货币交易及其相关产品和服务;BHEX则宣布永久关闭交易平台。

  不过,截至发稿,另一知名交易所OKEX还未就《通知》作出回应。

  02

  将虚拟货币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自2013年以来,中国监管部门多次联合就虚拟货币等问题发文,且参与部门不断增多,监管措施不断升级。

  从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17年七部委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再到此次十部委的联合《通知》,可以看出,监管层对虚拟货币产业的认识在逐渐深化。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彼时比特币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监管层对其也持审慎的观察态度。《通知》明确了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当根据《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正是2013年,火币网以及okex交易平台的前身OKcoin相继成立。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彼时首次代币发行(ICO)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此后,火币、okex等虚拟货币交易所纷纷出海,将平台注册地搬至境外。2018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孙辉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境内比特币交易平台、ICO清理整顿和取缔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此次《通知》发布以后,国内的虚拟货币监管方向十分明确,就是要坚决遏制虚拟货币及相关产业在国内的流通和发展。

  03

  坚决取缔虚拟货币产业

  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区块链重大项目评审专家陈晓华认为,《通知》以文件通知形式定性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非法性,而且政策也非常具体,必须坚决取缔。

  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刘昌用认为,《通知》除了此前已经禁止的交易所、代币发行、挖矿之外,还将OTC和网络服务纳入禁止之列,以便彻底切断国内的虚拟货币相关金融活动。文件对各领域监管的重点和具体方式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操作性很强,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所必须整体出海。

  《通知》还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与2013年五部委文件对比特币的定性,已经发生逆转性变化,旨在禁止OTC之外进一步遏制个人间的虚拟货币交易。

  这次十部委联合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意味着,在中国,虚拟货币时代已经率先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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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婧

文章关键词:

通知 虚拟货币 比特币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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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区块链--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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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清源之三: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

单志广 何亦凡

2020年11月03日08:48 | 来源:人民网-区块链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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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Cryptocurrency)在很多宣传中被定位为“货币”或者“金融投资产品”,但不论每个人如何认知,可以肯定的是,在金融范畴内,“虚拟货币”并非“货币”。虽然在中国没有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所谓的“‘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以下简称“289号文”)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94公告、289号文等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政策,“虚拟货币”属于没有经过合法注册的涉金融和投资属性的事物,“虚拟货币”在金融领域是被禁止与法定货币兑换、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或进行发行融资交易的。

但因为“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可离线交易的特点,从技术和监管角度又难以做到让其在国内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国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人群仍然广泛存在。虽然这仍是一个小众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参与“虚拟货币”的人群越来越多,可能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的目的是根据94公告、289号文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进行分析。因为“虚拟货币”存在形式和所用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开展尽量全面的分析和讨论。

本文所称的“虚拟货币”不包括各国已发行或将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本文也不涉及中国境内主体使用“虚拟货币”作为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支付或收款手段的情况。

一、“虚拟货币”的取得

1.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通过挖矿、空投或接受赠与等方式取得“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层面是不支持上述活动的;

2. 当事人为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从某组织或个人处取得的“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该出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从事因发售、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间兑换等业务而涉嫌违法;

3. 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通过合法出境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购买“虚拟货币”,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4.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取得的某种“虚拟货币”,通过以币币交易的形式,取得另外一种“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的情况下,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

二、“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

1. 持有人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免费赠与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且289号文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商品的属性,从法理角度理解,作为虚拟商品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受赠方需就免费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2. 持有人以支付人民币的方式在境内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外币,或者持有人以支付外币的方式在境外买入“虚拟货币”,再通过任何形式卖出提现为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入与卖出之间经过多少次币币交易转换,其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相关规定并涉嫌洗钱犯罪;

3.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提现后,不论地区和币种,只要有盈利,均需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未进行纳税申报,则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4. 持有人将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涉及洗钱和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以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方式转让给其他人,94公告、289号文并未予以明确禁止,但不被政策鼓励;

5. 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给他人,变相协助他人将资金非法出入境,则同样涉嫌洗钱犯罪,如果他人资金本身为非法所得,则可能涉及更多项犯罪。

三、“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

1.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虚拟货币”信息,包括提供个人间交易的撮合信息,涉及94公告规定的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的,被予以禁止;

2.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在中国境内建立人民币通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手续费等行为,被法律禁止;

3.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并集资人民币,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4.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提供相应交易服务,形成组织体系,通过个人之间交易的形式开展业务的,被法律禁止,并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内设置有不同层级以及提成机制,还可能涉嫌传销罪;

5. 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提供绕过中国外汇管制的资金出入境服务的,形同地下钱庄服务,涉嫌洗钱罪。

总体来说,如果个人在境内希望购买和持有“虚拟货币”,可以有比较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卖出环节,触犯法律的可能性就很高。任何在中国有组织并涉及到资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多个地方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认定“虚拟货币”为资产并给予保护。挖矿获取“虚拟货币”也并未违反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变现的渠道。以个人的方式从挖矿企业那里收购“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94公告、289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再次销售则可能触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封等法律责任。

“虚拟货币”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区块链技术普及上具有非常正面的意义,并且“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会极大地促进资金流通效率,将会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正面影响。而这一切,也得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创新和尝试。法定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是否合法关联线下资产。目前“虚拟货币”仍然是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盘的方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关联,要突破这个局限,就需要各国针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关联到Token上,类似目前股票交易所的信息化系统内的一串码就代表了股权的合法持有一样。

不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多么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层面,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都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公众应对中国有关“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以便在接触到“虚拟货币”时,能够严格守法合规。“虚拟货币”受众范围非常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普通大众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避免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法律。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责编:张天娇(实习生)、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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